发布时间:2024-04-16 15:02:11 来源: 收藏

任职期间单位要求担任法人,辞职后还未给于撤销

来信标题:

任职期间单位要求担任法人,辞职后还未给于撤销

来信时间:

2024-04-16 15:02

来 信 人:

李浩

 来信内容:


本人在通榆县城管大队任职期间,被城镇公共事业管理处要求担任其通榆县天鑫路灯安装有限公司法人。本人已于2023年9月辞职,期间沟通过取消其我法人身份,但是一直未处理。现请求其撤销我担任的法人职务。

 

回复部门:

通榆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回复时间:

2024-04-18 16:50

 回复内容:

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于2024年4月18日上午完成办理撤销原法人,更换新法人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