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05-17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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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创新土地整治管理体制机制,规范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工作,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22〕33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22〕13号)和《白城市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奖补实施意见》(白政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等文件精神,起草《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月,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22〕13号)和《白城市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奖补实施意见》(白政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局开始启动《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并形成初稿,2023年3月15日,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实施意见》专题会议,结合省、市解读《意见》内容,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并强调文件内容在省厅、市局文件基础上,要充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使《实施意见》更具操作性。《实施意见》历经2次修改,2次会议最终定稿,从2023年3月开始,先后履行了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护和利用好盐碱地资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七个部分。主要就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项目编制申报、项目实施管理、奖补资金及支付方式、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第一、二部分综合阐述了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导规范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四、五部分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管理、社会资本投资标准与奖补标准及申请程序、新增耕地后续经营与管护。提出社会资本参与的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并从项目申请、择优引入、项目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新增耕地确认、新增耕地后续经营与管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六、七部分明确了健全完善支持政策体系、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保障措施。其中,既包含土地、财政、农业、信贷方面的支持政策,又包括生态安全风险、政府债务风险、投资主体项目实施风险等防控措施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在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服务管理、强化宣传引导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并提出了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投资与收益分配,确保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