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05-17 1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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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通政办发〔2023〕4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省直单位,各街道: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22〕33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22〕13号)和《白城市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奖补办法》(白政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端牢中国饭碗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三大基地一大品牌”高质量发展战略和生态强县战略,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拓宽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渠道,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耕地提质改造,更好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护和利用好盐碱地资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在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发改、水利、环保、电力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统一协调,多元参与,分工协作,有效监管,合力推进我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二)尊重民意,维护利益。项目实施前应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维护农民利益,充分发挥农民在土地综合整治中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法做好土地权属管理,切实保护相关村社、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规划引导,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土地综合整治的引导作用,坚持生态保护与修复为导向,在项目选址、土地利用方向、工程建设措施等方面加强专家咨询与论证,确保项目建设与所在地的规划要求、资源条件相适应。通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促进生态保护与修复。

  (四)主动公开、廉洁透明。实行阳光化运作,主动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重要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坚持依法行政,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五)严抓细管,保障质量。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提升。对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要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把质量关。同时,对质量不合格、整治不到位的新增耕地绝不得入库。对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违规占用。

  三、项目编制申报

  (一)科学编制规划计划。县自然资源局要科学编制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在完成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基础上,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地”原则,因地制宜优化配置水土资源,科学确定水旱田开发比例。充分征询电力部门意见确保项目电力保障。按先易后难原则,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时序,制定近期、中期、远期开发利用实施计划。县政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领导小组申报本年度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等土地整治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县政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

  (二)做好土地清查工作。县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扎实组织开展项目区土地清查,包括调查权属、地类、面积、生物多样性等内容,理清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确保项目区权属清晰无争议,保障土地整治项目顺利实施。

  (三)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县自然资源局合理确定土地整治项目区域,建立项目储备库并由县政府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土地整治项目应在储备库中。

  (四)择优选用投资主体。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社会资本准入评估体系和标准,依法依规严格投资主体资格评估管理。对纳入年度土地整治实施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可研编制前依法依规择优确定社会投资主体。支持具备相应建设管理经验、专业水平、投融资能力,且信用良好,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投资主体参与项目实施。优先选择土地整治+生产经营、具有土壤改良成熟技术(专利)的投资主体。

  项目实施单位在择优引入社会投资主体的同时,应同步开展项目清查、可研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监理、工程复核、决算编制与审计、耕地质量评估等其他相关技术服务单位的择优引入工作。实现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实施、项目验收、后期经营管护等方面全过程监管。

  (五)立项审批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并组织市级以上专家对可研编制成果进行评审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县政府报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下达立项批复。

  (六)项目信息系统报备。项目立项批复下达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按要求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依规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核。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社会投资方参与环节。社会资本方按照土地整治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参与前期工作、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后续管护等建设环节。

  (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审批。县政府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完成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规划设计成果组织市级以上专家评审论证,通过评审后的规划设计成果须报市级审查批复。预算编制成果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县土地开发整治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预算批复。

  (三)项目施工与管理。社会投资方具备工程建设资质或土壤改良资质的,可自行承担相应工作,也可以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项目建设。社会投资方按照项目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程施工、土壤改良和培肥、种植管理等工作,提供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内业资料。社会投资方对其实施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项目预期效益负责。

  (四)项目验收工作。按土地整治项目相关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各阶段验收工作。

  一是中间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单元、分部、单位、单项工程等中间验收。

  二是合同段验收。由社会投资方组织合同段验收并开展竣工自检自查工作。

  三是初步验收。社会投资方组织工程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或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下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由第三方开展决算编制和审计工作,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竣工决算批复;报请县政府组织初步验收。

  四是竣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后,工程复核单位开展项目工程复核;由第三方开展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竣工验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后,由市政府下达批复。

  (五)确认入库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新增耕地指标进行初步核定、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省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后下达确认文件,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录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市、县两级政府按15%、85%比例分配入库。

  五、奖补资金及支付方式

  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其奖补范围、奖补资金标准、奖补规则、奖补资金支付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白城市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奖补办法》(白政发〔2022〕24号)相关规定。

  六、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一)防范生态安全风险。按行业部门要求做好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水资源论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科学开展项目选址,合理确定项目范围和新增耕地比例,妥善处理项目灌排问题,严防改良土壤引发环境问题,保证土地整治生态安全。

  (二)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通过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财政资金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资金偿还、利润和奖补的直接来源,严禁与投资主体签订包含为投资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收益分成、保底承诺等内容的合同。要严堵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全面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三)防范投资主体项目实施风险。应构建防范投资主体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筹融资风险机制,严禁非法集资。对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应督促相关部门或投资主体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必要时启动投资主体退出机制。

  (四)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要加强投资主体信用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质量、合同执行、建设成效等进行综合评价,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分类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作为投资主体市场准入、差别化监管、财政支持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分局和各乡镇(场)为成员的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各类资金投入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土地整治项目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障新增耕地储备库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优化服务环境。坚持诚信践诺、认真履约,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坚持依法行政,防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贯彻公平竞争的理念,让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制定监管细则,保障社会投资项目稳定运营。

  (三)开展信用评价。县政府建立对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投资方的合同履行、从业行为、服务态度、工程质量、信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参与合作的主要依据。

  (四)保障经费落实。县政府通过年度预算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基层工作经费按照《白城市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奖补办法》(白政发〔2022〕2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同时,做好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通榆县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实施意见 》(通政发〔2021〕6号)文件废止。本意见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