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榆县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发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7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任务的通知》(吉建联发〔2023〕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八区街道、迎新街道和树满街道辖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方式
发放租赁补贴,是指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金补贴。
三、发放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计划发放600户,标准为城镇低保家庭每户150元/月,城镇低收入家庭每户120元/月,按季度发放。
四、申请与核准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当地居住;
2、保障家庭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
3、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住房;
(2)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提供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收入情况的申报材料(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的申报材料(无房证明或租房合同);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离异、子女在外地上大学、家庭主要成员重病证明等)。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及相关证件原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15日内向实际居住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7 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保障中心。
3、审核。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民政局。
民政局自收到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且反馈给住房保障中心。
4、认定。住房保障中心对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审核通过的保障家庭的房产信息、工商信息、社保数据、财政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即确定为保障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中心出具书面通知,经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5、公示。住房保障中心对审查合格保障家庭在政府网站和街道办事处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即为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6、发放。住房保障中心对认定的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向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通过建行代发系统存入保障家庭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程序。住建局、民政局和各街道在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过程中,按照本方案规定,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准确提供房产、户籍、收入、就业等信息,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及时比对,精准实施保障。
(三)完善退出机制。住建局会同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对于年度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身份、房产等开展年度核查,及时掌握保障家庭信息变动状况,对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终止租赁补贴发放,坚决追回违规发放资金。
六、组织机构
为确保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通榆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负责住房保障的审核与发放工作。成员单位由迎新街道、八区街道、树满街道、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社保局、市监局和审计局组成,各街道负责申请家庭提交材料初审和公示等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证明;住建局负责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核工作;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核工作;社保局和市监局配合做好数据信息比对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工作;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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