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4-01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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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消防救援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全县火灾防控工作任务有效落实,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逐级排查、应列尽列”的工作原则,实现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现2024年度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进行确定,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通榆县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在2024218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 2024 年度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排查工作的通知》(通消救委办〔20246号)要求各乡镇(场)、街道、各行业部门上报全县范围内本辖区、本系统、本领域所有符合《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单位名单并经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逐一核实判定,全县207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二、通榆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部署,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即消防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提请县政府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的重点范围。对同一检查对象年度抽查次数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原则上抽查时间间隔至少为六个月。对属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场所)或者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应当实施重点抽查,不受次数限制。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审批,由通榆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负责审批,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通榆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本地区火灾形势、火灾特点规律可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指导服务工作,消防安全指导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填写《消防指导服务告知书》,指导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改进消防工作,对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

六、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拟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和达到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单位,各乡镇、街道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通榆县消防救援大队,经过检查合格后,按照《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实施监督管理,明年下发文件予以明确,避免造成失控漏管。

七、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等现行的相关规定,明确公安派出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对本行业和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现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场所和组织的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划干分净、无缝对接。

 

附件:通榆县消防救援大队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207)

 

 

通榆县消防救援委员会

2024320

通榆县消防救援大队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207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