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农民工,老了无家可归
来信标题:
通榆农民工,老了无家可归
来信时间:
2026-04-23 14:53
来 信 人:
汪晓龙
来信内容:
书记您好,真不想给您添麻烦,但是问了很多人都解决不了我的问题,只能打扰您了,我父母1965年左右生人,原户籍是通榆县十花道乡西白银花屯(发大水那年不存在了),由于当时家境贫穷,父母结婚时没房子没宅基地,一直借房子住,后来进城打工,在城里租房子住,因老家无房无地,户口就迁至县城附近的永青乡东郊村,但当时迁户口,村里领导表态,户口迁来可以接收,但是不给房和地,当时打工没多想也就同意了,所以现在也是无房无地(至今),现在他们年龄大了,回家想申请宅基地,村里告诉没空地可申请,本村也没有合理价格出售的房屋,现在知道通榆北六井子屯有房屋在出售,想购买,但新规定不是同一个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准买卖,不让过户,像这种情况,政府能不能灵活处理一下,要么户口所在地批一块宅基地,要么协商一下六井字子在合法过户问题给予支持。我们也是农村户口,现在情况就是老人住没地方住,打工年龄又大了,批地不给,买房不给过户。太难了,连个家都没有!希望领导理解帮助解决问题
回复部门:
开通镇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6-04-29 16:08
回复内容:
经查,诉求人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在东郊村没有土地和宅基地,仅将户口迁入,未在东郊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属于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空挂户”人员,不具有东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能享受东郊村的土地和宅基地。
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出租、转让、退出与收回 第二十九条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互换,也可以转让或赠与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一并处分。转让人、赠与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诉求人父母不属于六井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进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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