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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的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的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各相关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力市场,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足额发放,依法治理、监督、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结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吉林无欠薪”三年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58号)和《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平台
人社局与邮蓄银行合作开发《通榆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专户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ty.sry3.com/。依托《平台》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专户和工资保证金等实行网上管理。
人社部门负责对平台日常管理、网上监控用人单位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缴存、工资支付等情况;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备案信息管理、工程完工备案信息管理和工程竣工备案信息管理,网上监控用人单位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缴存、工资支付等情况;
用人单位负责实名制信息管理,网上录入农民工实名制名单、工资等信息;
银行负责工资发放信息管理,监控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向人社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拖欠工资预警。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平台》的管理,明确责任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确保《平台》运行安全,运转通畅。
二、建设工程领域全面实行《平台》管理
(一)切实做好施工单位管理及工程备案管理。
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对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许可证。
2、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管理的施工单位在办理开工前,为施工单位在平台上建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账号,用于在《平台》上录入实名制名单信息。同时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信息录入《平台》进行工程备案管理,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
3、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相互配合,有效防止由于工程信息不对称、不能及时共享而发生的劳动用工监管不到位、漏管现象的发生,彻底杜绝由于工程监管不到位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责任单位: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切实做好劳动用工实名制名单管理。
1、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实名制名单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自工程项目施工之日起,对进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分包人员,严格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实名制名单录入再进场施工的原则(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2、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施工单位须按时将实名制名单录入完成并确认提交《平台》,开户银行按月依据《平台》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信息完成工资代发(责任单位:邮储银行、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4、加强监管力度,严禁施工单位在录入实名制名单过程中出现瞒报、漏报、虚报、不报的行为发生(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三)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信息管理。
1、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要依据施工单位实名制工资按月提交银行日期,提前或同步按照签订“劳动者工资支付、代发三方协议”的约定,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开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
2、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责任单位: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
3、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4、人社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依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单位: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
(四)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1、人社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监督和管理(责任单位:人社局)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单位: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五)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1、人社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平台》信息,共同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
2、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责任单位: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3、实行农民工工资金融机构保函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4、用人单位在履行金融保函期间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取消金融保函资格,工资保证金按照差异化缴纳的规定,按原比例上调2%缴纳工资保证金。连续2次以上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较大的保证金按原比例上调4%。
(六)切实做好工程完工信息备案管理。
1、施工单位在工程结束、准备验收前,需要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工程完工信息,实名制名单不再录入。
2、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平台“实名制工资”支付情况,将施工单位“工程完工信息”录入《平台》。
(七)切实做好工程竣工信息备案管理。
1、在验收前,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托《平台》施工单位“完工信息”进行验收。
2、验收后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施工单位“工程竣工信息”录入平台。
3、工程竣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平台》竣工之日起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三、切实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
1、要发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在《条例》贯彻落实中的监督职责,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定期通报情况。
2、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住建、交通、水利、能源、自然资源、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要对照《通榆县关于落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分工的意见》,切实担起监管职责,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
3、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4、各乡镇(场)、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每年项目开工建设前,要向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所辖工程项目建设开工情况明细表,之后如有新发生工程项目的即时补报。(地址:通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劳动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436-429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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