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09 1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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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编办《关于设立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审核意见》及中共白城市委《关于同意通榆县单独设立林业和草原局的批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县林草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林草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林业和草原行业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管理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贯彻执行上级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全县贯彻落实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八)贯彻落实上级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林业和草原相关产业上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林木和草原良种基地,负责林木和草原良种的引进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和加强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内部审计。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

  第四条县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法制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维稳、政务服务、法制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计划统计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起草林业和草原相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和听证等相关工作。组织行业普法,协调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县行业执法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科(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全县生态建设工作,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落实国家、省、市、县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全县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年度计划,负责全县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治理示范项目的指导。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商品林发展、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和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林木和草种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林木和草种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协调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林业和草原产业政策和标准,指导林业和草原企业的产业建设和发展。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作的工程管理、质量检查,配合做好政策补助发放及相关政策咨询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科(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贯彻落实上级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监督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落实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林政执法工作和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负责全县公益林管理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植物检疫工作的管理。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参与对全县森林草原病虫鼠害发生蔓延责任事故的调查。参与制定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提出防治方案。

  研究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统筹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及行政许可证发放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验、检疫、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

  (四)草原湿地管理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监督指导全县草原、湿地保护和建设工作。宣传草原、湿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承担草原、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草原、湿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湿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对全县草原监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组织、指导、监督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通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通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