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5-07-23 1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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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和招募高校毕业生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公告
 
  为积累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毕业生和青年的就业能力。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联〔2023〕12号)要求,现就我县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招募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事宜公告如下:
  一、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条件
  全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能够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或青年3名以上的单位,均可申报作为见习基地(单位)。具体条件如下:
  (一)能够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就业见习的工作岗位,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二)按规定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补贴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设专人负责见习工作,按要求及时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建立见习人员台账记录,按要求提供见习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见习岗位应当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县人才交流中心对审核认定的见习基地(单位)实行事前认定、事中监管。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通过线上平台提交材料:(一)《吉林省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1);(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登记证(扫描上传)。
  二、招募就业见习人员条件
  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 (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均可申请到人才交流中心认定的见习基地(单位)参加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见习人员自愿报名,申请时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附件2);(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 (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等信息;16-24岁失业青年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等信息(扫描上传)。
  三、就业见习时间及待遇
  1.就业见习时间:见习期分3个月、6个月、12个月三个时间段,具体执行时间由见习基地(单位)确定,见习时间低于3个月的,不予补贴。见习生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2.就业见习待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生补贴标准1780元/月,青年就业见习生补贴标准1068元/月。除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外,其它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补贴标准60%的生活补贴。
  四、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25年7月23至9月30日(工作时间: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报名地点:县人社局六楼西侧人才交流中心,报名电话:0436-4297031。
 

 

  

  附件1:《吉林省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附件:《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
 
 
 

 

  

附件1《吉林省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请表》.doc
附件2《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