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8-04-26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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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行处字〔201828

                                                                                                 

  中农粤燕宁通榆实业有限公司31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中农粤燕宁通榆实业有限公司31市场主体 

  201837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多年未年检(年报)企业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将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未依法参加年报的33户市场主体名单导出。我局针对名单复核后,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838日对中农粤燕宁通榆实业有限公司33户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中农粤燕宁通榆实业有限公司等31户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当事人)未依法参加年报,其中,10户未参加2016年度年报3户未参加201420152016年度年报18户未参加2013201420152016年度年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0183月,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20183月通过邮政局向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挂号信函,因无人签收被退回;20183月,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向通榆县地税局、国税局查询税务登记信息,发现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亦或已注销税务登记六个月以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31份:证明各辖区分局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实地检查记录的事实。 

  2、通过邮政局邮寄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挂号信收款凭据复印件1份:证明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过挂号信函进行查找的事实。 

  3、被退回的挂号信原件31封:证明通过向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挂号信函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通榆县地税局的企业申报信息证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亦或已注销地税登记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5通榆县国税局的企业申报信息证明原件1份 :证明当事人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的事实亦或已注销国税登记六个月以上。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1848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市监听告字〔201828号)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于20184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取得工商执照后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经营,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经过调查证实,当事人不仅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而且也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亦或已注销税务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上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或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也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20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公示的,本局将责令限期公示;在责令的期限内仍不公示的,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转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6日 

吊销企业名单:

1、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

2、通榆中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3、通榆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4、吉林省禹城蓖麻种植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

5、谷联集团通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6、通榆县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通榆县亚民黄姑娘加工有限公司

8、通榆冀中炭业有限公司

9、中农粤燕宁通榆实业有限公司

10、通榆仁立纺织有限公司

11、通榆县志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2、通榆县向海乡王刚家庭农场

13、通榆乾垚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14、吉林宏达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15、通榆县凯达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16、通榆县君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17、通榆县博宏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8、通榆县腾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

19、通榆县天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20、通榆县万通银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白城天成园林有限公司通榆县分公司

22、通榆县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3、通榆县绿城装饰有限公司

24、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

25、通榆县兴隆农机修造厂

26、通榆县向海宏宇草业有限责任公司

27、通榆县胜利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28、通榆县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9、通榆县兴一方生态草业有限公司

30、通榆县雨丰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

31、通榆县惠民农林牧循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