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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双辽至嫩江高速公路双辽至洮南段建设项目ST01合同段GQ06工区第二批取土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复

发布时间: 2019-07-19   收藏

  通环审字〔2019〕39号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双辽至嫩江高速公路双辽至洮南段建设项目ST01合同段GQ06工区第二批取土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复
 
  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双辽至嫩江高速公路双辽至洮南段建设项目ST01合同段GQ06工区第二批取土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专家审查,对修改后的《报告表》(报批版)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内容
  该项目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双岗镇太平村。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总投资350万元。该项目设置1处取土场,平均挖深4.3m,占地面积为54541m2,占地性质为林地,计划取土量为223653m3,取土服务年限为2年,待服务期满后将进行土地恢复,恢复后不改变其土地用途。项目区域不设置办公生活区,取完土后随即运走,不在项目区域停留;项目不设置油料储存、车辆维修、车辆冲洗设施。项目选址合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规划。该项目《报告表》编制依据充分,采用标准合理,评价结论可信,可以作为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依据,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实施。
  二、项目建设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设单位应按照已制定的复垦方案,预留复垦保障
  资金,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的恢复植被措施,合理进行覆土
  恢复植被,减缓取土对生态的影响。
  2、建设单位要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3、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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