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字〔2022〕TY023号
名称或姓名:通榆县东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白城市通榆县羊井乡羊井村羊井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84MLBJ8A
法定代表人:胡晓东 职务:经理
电话:15567927777
我局于2022年9月18日接到吉林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线索,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东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涉嫌向水体排放废弃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和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2〕TY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规定以及你单位在接到白环责改字〔2022〕TY023号决定书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收缴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户:22066603161562410350090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