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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1-10   收藏

  白环罚字〔2022〕TY025号

  名称或姓名:吉林馨绿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白城市通榆县新发街育才路(职教集团)3号楼北至南第2门
  负责人:鲁维           身份证号:220822********5115
  法定代表人:王彦杰     身份证号:220104********47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17HTJB8K
  电话:13766100507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吉林馨绿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至9月期间,将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送至位于鸿兴镇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在未经处置的情况下,将约120吨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在厂区未做防渗的土坑中。该企业得知违反了固废法相关规定后,立即将堆放在土坑内未处置的生活垃圾及周边土壤运送至县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并按照要求主动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疑似污染地块土壤及地上水开展环境检测,通过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擅自堆放生活垃圾点位对环境污染轻微,未造成生态破坏。该单位已实施了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30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听)告字〔2022〕TY0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收缴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户:22066603161562410350090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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