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字[2019]015号
吉林中农克盐土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0Y3FWW0E
地址:通榆县育才路(鹤域金城1号楼2单2西)
法定代表人:赵昀
项目负责人:赵昀
我局于2019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对通榆县八面乡八面村、荣华村土地整治项目(一期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2018年1月建设投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打井、上电已完成。该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即开工建设,至今未办理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9日已下达《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19]00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陆拾贰元整(5246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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