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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9-03-14   收藏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字[2019]015 

  吉林中农克盐土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0Y3FWW0E 

  地址:通榆县育才路(鹤域金城1号楼2单2西 

  法定代表人:赵昀 

  项目负责人:赵昀 

  我局于20191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对通榆县八面乡八面村、荣华村土地整治项目(一期项目)行检查时发现2018年1月建设投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打井、上电已完成。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即开工建设至今未办理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119已下达《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19]002,告知你单位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陆拾贰元整(5246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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