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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9-03-11   收藏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字[2019]016号 

  通榆县鑫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220822********737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782624191Q 

  地址:开通镇向海大街22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兴 

  我局于2019年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海乡向海村移民新区建设项目位于向海乡林业大街北侧,于2017年9月24日擅自开工建设,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223.06万元。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27日已下达《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19]00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1.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细化标准(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向海乡向海村移民新区建设项目的建设; 

  2.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贰仟叁佰零陆元(¥42230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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