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红十字医院: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励能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通榆县红十字医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万元。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通榆县富强路173、140、103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23°4′19.872″,北纬44°48′4.655″。第一住院部北侧18m为富强路、南侧10m为聚鑫小区、西侧紧邻通榆县北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侧紧邻商户;第二住院部与门诊部同位于富强路路北,东侧紧邻商户、南侧18m为富强路、西侧30m为站前南街、北侧6m为御华园。项目最近敏感点为厂界北侧6m处御华园小区居民。项目主体工程包括2020年第一住院部新增的55张床位和第二住院部新增的65张床位。辅助工程包括2021年拆除原有1台2t/h燃气锅炉,同年,在现有两处锅炉房内分别建设1台3t/h 燃生物质热水锅炉;两处锅炉房内各有一套软化水系统;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7t/d,本次在原有污水处理间内新增一套处理能力为60t/d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效率和现有污水处理设施一致(絮凝沉淀处理+二氧化氯消毒),即新增格栅集水池(20m3)、沉淀池(20m3)、消毒接触池(20m3)、二氧化氯发生器各一座;医疗废物暂存间一座,建筑面积50m2。配套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通榆县红十字医院占地面积共5190.23m2,本项目建设内容均位于医院占地范围内,不新增占地。由于扩建的120张床位、改建的两台3t/h燃生物质热水锅均已超过两年且未被发现,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软化处理废水及锅炉排污水(DW001)经下水管网排入通榆县污水处理厂,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和通榆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医疗废水、职工生活污水(DW002)由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各项指标均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限值和通榆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后经下水管网排入通榆县污水处理厂。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去除效率99.5%)处理后由30m高烟囱(DA001、DA002)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集气(收集效率95%)后经活性炭吸附(去除效率50%)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灰渣库无组织粉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界处无组织排放1.0mg/m3的限制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经加罩或加盖,投放除臭剂,排放的无组织污染物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厂界无组织标准限值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界标准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应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设施布置在封闭锅炉房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来阻隔声波的传播,同时采取减振措施;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风机等设备选用加工精度高、装配质量好、低噪设备,并对设备采取加减振垫、风机口安装消音器等措施,再加上距离衰减;项目投入使用后,后期管理部门应加强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确保昼、夜间噪声贡献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各敏感点位经隔声、减振及距离衰减后声环境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炉灰渣、除尘灰应采用密闭收集暂存于库房内,外售作农家肥;废布袋、病人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后直接回收再利用,医疗垃圾、污水站污泥及废活性炭委托白城康环固废治理服务有限公司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规定执行,严禁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医疗废物贮存执行国家《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医疗废物暂存间地面及墙壁应做好相关防渗、防雨、防晒、防虫工作;污水站应加强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废水不外排入附近水体,事故应急池须满足《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相关要求;乙醇容器底部设置防泄漏托盘,房间设置围堰,并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及收集措施;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性,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二氧化氯发生器安排专人管理;完善消防管理制度,修订企业现有应急预案,当出现事故时,紧急启动应急措施,以控制事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运送线路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检查好车况,不得搭乘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和动植物,车辆行驶时应锁闭车厢门确保安全,不得丢失、遗撒和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等。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实际排污行为变化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现有环境问题须一并整改完成。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