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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关于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5〕55号)

发布时间: 2025-04-10   收藏
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总投资14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通榆县瞻榆镇四明村,厂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22°35′6.596683″,北纬44°31′52.578993″。项目厂区东、西、北侧为一些未利用地和耕地,南侧为一条县道 X111。厂区周边500m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项目主体工程为1座混凝土搅拌站,辅助工程包括1个办公室、1个员工休息室,储运工程包括3个水泥储罐、1个粉煤灰储罐、4个减水剂储罐、1个三级沉淀池、1个防渗旱厕、1个原料堆场,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本项目占地面积为12000m2,占地性质属于临时占地,临时占地时间为2年,占用地类为未利用地。厂区原为牲畜交易市场,目前场地内已清空,闲置一个交易市场办公用房。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全厂预计年产商品混凝土15万t。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期应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厂内防渗旱厕内,定期清掏用做农肥,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运营期生活污水排放至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做农肥,设备清洗废水通过砂水分离机分离后进入三级沉淀池沉淀,上清液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设置设备和材料的堆放点,建筑材料暂放于生产车间,封闭施工场地,经常洒水降尘;加强车辆保养和维护,减少超载,减少停车怠速时间;加强通风,要求焊接工人技术熟练,减少焊接时间。运营期搅拌粉尘经搅拌机自带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7%)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搅拌粉尘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储罐粉尘经罐顶自带除尘器(除尘效率99.7%)处理后通过罐顶排气筒无组织排放。原料堆场、转运、装卸粉尘采取雾化喷头洒水降尘,四面设置高于堆场1m的围挡,苫布遮盖,避免大风天气作业等措施。厂界无组织粉尘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输车辆经过敏感点路段采取禁止鸣笛等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噪声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应采取在各产噪设备上安装减振垫等基础减振,同时风机加装消声器,加隔音罩以及对设备日常维护及保养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应暂存在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弃包装物、废钢料、废石料、建筑垃圾等废物,可回收垃圾外卖至废品回收站,建筑垃圾外售给建筑公司回收。运营期生活垃圾暂存于垃圾桶内,委托环卫部门处理;水泥、粉煤灰储罐和搅拌机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收利用;沉淀池沉渣、砂水分离固体回用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用于道路铺设。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定期检查维修减水剂罐防止泄漏,减水剂罐区内设置半径为2m,高为1m的围堰作为泄漏收集装置,容积为12.56m3。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渗旱厕、防渗沉淀池以及减水剂储罐区均为一般防渗区,防渗材料为防渗水泥,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防渗系数为K≤1×10-7cm/s。除防渗旱厕、防渗沉淀池和减水剂储罐区外为简单防渗区,其余厂区需进行一般地面硬化,硬化面积为12000m2。地面硬化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及混凝土材料,场地平整,地面强度和韧性应达到运输道路要求。
  (七)严格落实生态影响防治措施。施工期不得在大风天进行土石方作业,挖方临时堆存在厂区内时采用苫布遮盖,在降雨天气来临前及时清运,尽快完成厂区地面硬化或绿化,减少水土流失量。项目服务期满后,需将占用的临时用地内设备、建筑物、硬化地面进行拆除,对其进行恢复。
  (八)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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