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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诚信房地产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8-03-30   收藏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通环罚字 [2018]008   

  通榆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8227742465304 法人代表(负责人): 王庆霞 地址: 通榆县开通镇开通大路 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 3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壹号公馆小区工程建设项目于 2014 5 月份开工建设, 2015 12 月完工,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执法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3 16  日以《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通环罚(听)告字 [2018] 008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 [2018]31 号)第一项第二小项“法律适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 9 1 日实施)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关于《环境保护法》( 2014 年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 [2016]6 号)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60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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