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环审字〔2018〕4号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关于 《通榆县49号小区B组团(凤凰城东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通榆县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委托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通榆县49号小区B组团(凤凰城东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专家审查,对修改后的《报告表》(报批版)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内容 该项目位于白城市通榆县思源路南侧,建设街西侧,乐文路北侧。项目占地面积44927.44m2,其中有35506.35m2为待拆迁民房。项目共建商业楼、商住楼13栋,总建筑面积93482.2m2。项目总投资24452.73万元。项目选址合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规划。该项目《报告表》编制依据充分,采用标准合理,评价结论可信,可以作为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依据,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实施。
二、项目建设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设单位要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2、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项目竣工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