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环审字〔2018〕3号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关于 《通榆县49号小区A组团(凤凰城小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通榆县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委托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通榆县49号小区A组团(凤凰城小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专家审查,对修改后的《报告表》(报批版)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内容 该项目位于白城市通榆县思源路南侧,建设街西侧,乐文路北侧,繁荣北街东侧。项目占地面积35453m2,其中有9453m2为空地,26000m2为待拆迁民房。项目总建筑面积88668.65m2,共建商业楼、商住楼12栋(其中11、12、13栋商住楼已在《通榆县墨宝园文化产业配套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凤凰城小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已经批复,故不在本次批复范围内)。项目总投资25401.04万元。项目选址合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规划。该项目《报告表》编制依据充分,采用标准合理,评价结论可信,可以作为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依据,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实施。
二、项目建设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设单位要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2、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项目竣工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