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2025〕TY004号
通榆县越发停车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22MADJXAWA0F
地址:通榆县开通镇榆林砖厂院内
经营者:王立志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中央巡视组转办投诉信访案件后,于2025年6月20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和采样,通榆县越发停车场工商执照上经营者是杨帅,实际经营者是王立志。该场于2024年5月初建设,5月底投入生产,此项目环评属于豁免类。主要从事清洗、消毒运输生猪车辆,生产设备:高压刷车泵喷水枪一套,2套塑料蓄水箱,容积量2吨,每天清洗车辆大约6-7台次,每台车辆用水大约1吨左右,该场建设约20立方米储存罐,来储存污水,罐体封头上端边缘设置圆形出口溢流,经过沟渠直接排入自挖坑塘及邻近洼地内,坑塘面积和洼地积水面积分别是340平方米和220平方米,储水大约300吨左右,坑塘和洼地底部及四周未做防渗处理,所排放污水浑浊呈深绿色。我局委托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6月20日对通榆县越发停车场污水储存罐、自挖坑塘东部、洼地内三个点位进行采样进行监测,采样结果显示(报告编号:TYXSTHJJCZ2025-06-21-001):储存罐化学需氧量2085mg/L,总磷44.15mg/L,总氮96.76mg/L,氨氮70.49mg/L。自挖坑塘东部化学需氧量839mg/L,总磷18.26mg/L,总氮82.67mg/L,氨氮64.84mg/L。洼地内化学需氧量713mg/L,总磷13.78mg/L,总氮22.29mg/L氨氮16.93mg/L。其中储存罐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19.85倍,氨氮超过3.7倍。自挖坑塘东部化学需氧量超过7.39倍,氨氮超过3.3倍。洼地内化学需氧量超过6.13倍,氨氮超过0.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6月20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榆县越发停车场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6月2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榆县越发停车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6月2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榆县越发停车场洗车房及设备全部拆除现状)、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榆县越发停车场将坑塘内及洼地内的污水吸出送至城管网处置全过程)、监测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6月21日,提供单位: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通榆县越发停车场污水超标事实)、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5年6月23日,提供单位:通榆县越发停车场,证明内容:通榆县越发停车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范围)、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23日,提供单位:通榆县越发停车场,证明内容:通榆县越发停车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转让协议书:(提取时间:2024年6月23日,提供单位:通榆县越发停车场,证明内容:通榆县越发停车场的实际经营者)、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5年7月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越发停车场,证明内容:经营者变更证明)、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7月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榆县越发停车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土壤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9月25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受污土壤达标证据)、现场照片和视频录像(提取时间:2025年6月20日和6月2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榆县越发停车场的开工建设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的全过程)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5〕TY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于2025年8月28日上午在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四楼召开了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服务业废水(裁量等级2)+10天以上(裁量等级5)+1吨以上不足20吨(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经白城市生态环境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275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或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元泉 李莹 电 话: 0436-4210018
地 址:吉林省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 邮政编码:137200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