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2025〕TY010号
通榆县包拉温都蒙古族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白晓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822MB100007X3
地址:吉林省通榆县包拉温都蒙古族乡迷子荒村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并交办的案件线索,2025年9月29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通榆县包拉温都蒙古族乡人民政府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于2020年5月至10月在通榆县包拉温都蒙古族乡半拉格森村、富民村搬迁安置点东南方向700米建设通榆县包拉温都蒙古族乡半拉格森村、富民村养殖安置区建设项目。该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包拉温都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项目占地115203.61平方米,养殖肉牛800头,肉羊3350只。新建牛舍20栋,羊舍15栋,管护房35个,办公室1个,水井房2个,饲料库2个,厕所1个,污粪处理池1座,消毒池1座、无害化处理窖1座及厂区配套设施等工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半拉格森村、富民村养殖小区建设在禁养区的违法事实)、视频资料(提取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半拉格森村、富民村养殖小区建设在禁养区的违法事实)、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包拉温都蒙古族乡人民政府,证明内容: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本案事宜的特别授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提取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机关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包拉温都蒙古族乡人民政府,证明内容:身份证明)、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包拉温都蒙古族乡人民政府,证明内容: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包拉温都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证明内容:半拉格森村、富民村养殖小区在包拉温都保护区缓冲区内)《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半拉格森村、富民村养殖小区建设在禁养区的违法事实)等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5〕TY010号),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
《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无该项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