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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3-01   收藏
  白环罚字〔2022〕TY002号
  名称或姓名:通榆县鹏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住址):通榆县兴隆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664273669W
  电话:138****0004
  我局于2022年1月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通榆县鹏宇供热有限公司位于兴隆山镇政府东侧。2021年12月30日,我局接到通榆县鹏宇供热有限公司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数据异常的报告,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经现场核实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分析仪)数据异常。该公司技术人员于2021年11月22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烟尘故障情况说明,预计10-15个工作日返厂安装后恢复正常。我局执法人员要求通榆县鹏宇供热有限公司烟尘仪返厂维修、停用期间开展手工监测,并向我局报送有效监测数据。截止2022年1月8日该公司未向我局报送过任何有效手工监测数据。 
  二、2022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你公司15蒸吨锅炉安装脱硫装置,废气通过烟囱排放,安装有烟气在线监控设施。2021年12月28日燃煤锅炉配套脱硫除尘设施因南侧两个喷淋泵故障停运。2022年1月6日燃煤锅炉配套脱硫除尘设施喷淋泵密封胶圈损坏故障停运。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一、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吉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1 月18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听)告字〔2022〕TY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吉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圆整(¥:1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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