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字〔2021〕TY020号
名称或姓名:马春国
地址(住址):开通镇
电话:158****2642
我局于2021年9月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马春国在什花道乡岭上村敖包山屯西侧,在草原大约1.5公里处焚烧带皮电线获取铜金属。该行为已涉嫌违反《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之规定。
我局于 2021年10月 20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1〕TY02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