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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10-12   收藏
  白环罚字〔2021〕TY018号  
  通榆县瞻榆镇中心卫生院:
  地址(住址):瞻榆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822413028562P 
  法定代表人:姜海峰 
  电话:138****2611
  我局于2021年9月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瞻榆镇中心卫生院经营过程中使用三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擅自使用射线装置。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21 年9月23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1〕TY0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十项第二十条违法情形细化标准(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即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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