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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5-15   收藏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通环罚字[2020]006号 

  名称或姓名:通榆县边昭镇宏达养鸡专业合作社 

  地址(住址):通榆县边昭镇东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20822059770421E 

  负责人:刘迎武    职务:场长 

  电话:13694364037 

   我局于2020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边昭镇宏达养鸡专业合作社位于通榆县边昭镇边昭村村部西侧。2020年3月26日,我局接到群众信访电话举报,我局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经现场核实,该单位2012年开始租用边昭镇养老院东侧院子,经营蛋鸡养殖,建设三栋鸡舍,面积约2000平方米,养殖蛋鸡7000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结合《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六项第十条违法情形细化标准(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号:2206 6603 6156 2410 3500 9000 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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