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通环罚字[2020]001号
通榆县宏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住址):通榆县开通镇育才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749313965U
负责人:邱光伟 职务:副总经理
我局于2020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3月17日通榆县宏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返厂维修的书面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同意拆除返厂维修的申请,并要求通榆县宏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返厂维修、停用期间开展手工监测,并向我局报送有效手工监测数据。截止2020年3月23日该公司未向我局报送过任何有效手工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 月 日已下达了《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通环罚告字[2020]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吉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结合《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二项第四条违法情形细化标准(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号:2206 6603 6156 2410 3500 9000 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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