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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通环罚字[2018]009号

发布时间: 2018-04-23   收藏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通环罚字[2018]009号 

  通榆县佳鑫门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14CBA875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西郊村东夯市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 3月16日对你单位通榆县佳鑫门窗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即开工建设。 

  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7日以《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18]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停止该建设项目建设。 

  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伍元伍角(1585.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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