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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关于通榆县鹤翔供热有限公司供热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白环审字〔2025〕33号)

发布时间: 2025-03-06   收藏
通榆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励能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通榆县鹤翔供热有限公司供热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总投资22743.24万元。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通榆县风电大路与吉祥街交汇处,厂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23.117693252°,北纬44.829869125°。项目北侧为食品产业园,南侧为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厂,西侧为空地,东侧为吉祥街,最近敏感点为南侧580m处晓光村。项目一期新建2台116MW燃煤锅炉及配套超低排放环保设施,并建设配套的土建工程及附属设备,预留二期1×116MW热水锅炉位置。敷设供热一次网DN900管线路由长度271米,DN700管线路由长度257米,将热源的循环供回水与区域内的既有管线进行连接。厂区占地面积约545928.58m2,用地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替代宏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北锅炉房1×77MW往复炉排热水锅炉+1×70MW往复炉排锅炉+1×46MW往复炉排热水锅炉各1台及南锅炉房1×32MW热水锅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落实等量替代,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为SO2 23.24t/a、NOx 33.63t/a、烟尘4.47t/a,项目建成后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SO2 49.18t/a、NOx 122.93t/a、烟尘8.84t/a。供热范围为通榆县开通镇内风电大路以南区域,新发街以西区域(除八趟房地块、党校南地块、知识分子楼地块以外)。集中供热面积361.89万m2,总供暖热负荷175754.28kW。宏宇南北厂区现有锅炉拆除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新增供热管网建设内容设计未定,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二、根据该《报告书》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期应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生活污水排入环保型移动卫生间,定期清抽,运至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厂。运营期锅炉排污水、脱硫系统排水、经沉淀处理后的输煤廊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回用于除灰渣用水;软化水制备系统排水部分用于除灰渣系统用水及输煤廊冲洗用水,多余部分软化水制备排水、生活污水及经隔油处理后的食堂废水、经油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空压机含油废水、厂区内二次热网排水、冷却循环系统排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市政管网,经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进行道路硬化,裸露场地覆盖或绿化,定期洒水降尘;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封闭运输并用苫布苫盖,开挖的泥土和建筑垃圾及时运走;避免大风天气施工;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加强维护与管理,使用优质燃油,配备冲洗设施。运营期锅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带余热回收系统)+低氮燃烧+SNCR-SCR联合法脱硝工艺处理后,经80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浓度须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及烟气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地坑、转运站、转运层分别设置1台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地坑输煤粉尘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转运站转运粉尘经除尘器顶排气口排放(28.2m),转运层转运粉尘经除尘器顶排气口排放(20.5m)。原煤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与转运站粉尘一同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除尘器顶排气口排放(28.2m)。炉前煤仓粉尘、石灰石粉仓粉尘分别经无压袋式收尘器处理,处理后炉前煤仓粉尘经除尘器顶排气口排放(28.2m),石灰石粉仓粉尘经除尘器顶排气口排放(20.5m)。上述粉尘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室内贮煤场、运输车辆、除灰渣系统装卸、输煤及仓储等环节产生的无组织粉尘采取密闭、苫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处理后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去除率不低于60%的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高于楼顶专用烟道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小型饮食业标准(2.0mg/m3)要求。柴油发电机燃油废气经高于屋顶排气筒排出,经周围空气稀释扩散后,污染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标要求。脱硝系统氨逃逸采取合理选择温度窗口和喷射点,减少尿素用量,控制氧气进入量,优选SNCR+SCR系统的喷射策略,使SNCR反应在合适温度窗口停留足够长时间等措施,确保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袋装尿素采购进厂后在封闭锅炉房内堆放,尽量缩短堆放时间,确保无组织排放氨气至厂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相关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远离居民,设置隔声屏障和围护,封闭施工等。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运营期应选择低噪设备,选用隔声及消音性能较好的建筑材料,加强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基础减振,消音隔声,运输车辆限速行驶并减少鸣笛等。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及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中可回收利用部分外售处理,不可利用部分外运至建筑垃圾堆放场;废沥青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往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油漆桶、废含油毡布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运营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餐厨垃圾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锅炉炉渣、锅炉烟尘、石灰石粉仓除尘灰全部综合利用,用做建筑或筑路材料等;脱硫副产物经脱水后暂存在锅炉房内,定期外卖至水泥厂;废包装物由废品站回收;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炉前煤仓、输煤地坑、转运站、转运层除尘灰、输煤廊冲洗废水沉淀池污泥送至锅炉房做燃料;废催化剂、废机油、空压站过滤器产生的废油和废过滤介质、在线监测废液,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标准。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危废暂存间、地埋污水管道应进行重点防渗,室内贮煤场、渣库、锅炉房应进行一般防渗,办公区、设备用房应进行简单防渗,场地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定期检查维护除尘器等环保设施;在煤仓内作业和进出煤仓的车辆,应设置消火装置,完善消防系统;油罐要严格按照防火规范进行布置,确保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满足规定要求;做好防止氨气排泄的技术策略,避免污染水体;危险废物暂存间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进行设计,确保其防雨、防风、防渗,并设置0.5m高防渗围堰;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等。
  (八)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书》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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