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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关于通榆县向海乡生态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引提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白环审字〔2025〕24号)

发布时间: 2025-02-18   收藏
通榆县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晨达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通榆县向海乡生态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引提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改建项目,总投资5924.35万元。建设地点位于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回民村、富国村、复兴村境内,通榆县胜利水库西侧,霍林河南股河道右岸,项目区介于东经122°35′46″-122°39′36″,北纬44°57′39″-44°55′56″之间。该项目最近敏感点为北侧约181m处小树林村。项目引水水源取自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兴隆水库。该项目建成后将从兴隆水库引水1306.73万m3/a,用于通榆县向海乡生态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农田灌溉。取水工程不在此次评价范围内。项目新建引水渠12.862km;兴隆灌区干渠12+290-22+500渠道衬砌工程长度10.21km;新建提水泵站1座,管理房1座,仓库1座,防洪闸1座,节制闸3座,分水闸7座;渠道生态防护林工程长度10.74km;配套建设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总占地面积131729.33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80529.33m2,占地类型为耕地(旱地)、草地(其他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坑塘水面、沟渠、河流水面)、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农村道路)和其他用地(盐碱地);临时占地面积51200m2,占地类型为草地(其他草地)和其他土地(盐碱地)。
  二、根据该《报告书》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建筑单位在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吉林省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该《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期应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通榆县水利局已出具的通水〔2023〕3号文件意见要求进行施工和运营。施工期间产生的冲洗废水、养护废水和淋溶废水须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生活污水应排入移动防渗厕所,及时清掏用于制农肥。运营期生活污水应排入站内厕所,及时清掏用于制农肥。种植期水田退水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48—2021)中相关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在大风天气施工;使用商品混凝土进行浇筑;使用环保型焊条;修建防渗的车辆冲洗池;施工场地加设围挡,定期洒水降尘;建筑材料封闭式运输、暂存及加工;施工机械和车辆等使用高标号燃油并加强检修保养。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柴油发电机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效率不低于85%)处理,其排放浓度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排放标准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检修与保养,高噪声机械设备加设减震装置并设置在封闭厂房内。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表1中限值要求,运营期提水泵站厂界处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运输车辆经过村屯时严禁鸣笛并控制车速,确保其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弃土(渣)暂存于弃土(渣)场内全部综合利用;建筑垃圾集中分类收集,部分综合利用、剩余部分与干化后的沉淀污泥一并运至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用专门容器收集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生活垃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应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对柴油储存区、沉淀池、厕所及提水泵站等进行分区防渗处理。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类施工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征地范围内;选择农作物非生长期进行施工,按照国家和吉林省农田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耕地补偿和占补平衡工作;施工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管理规定,表层土与底层土分开堆放并加盖苫布,施工后按原序分层回填;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修复和复垦;按照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水土保持资金。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施工场地内柴油储存区域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设置警示标志;对运输柴油的车辆进行严格监控;弃土(渣)场、表土临时堆放场应严格按照设计堆高堆存;加强日常巡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编制完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等。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量不得超过《通榆县水利局准予取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吉通水许可〔2021〕039号)及《通榆县水利局准予取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吉通水许可〔2021〕040号)许可的取水量,运营期须进一步优化运行调度方案并实时调度。
  五、你单位在实际施工中若涉及占用耕地、林地、草原、湿地等保护类用地,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占用耕地、林地、草原、湿地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六、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书》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你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7号令)中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八、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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