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6-11-02 1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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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乡村振兴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通榆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榆县乡村振兴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乡村振兴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扶贫开发政策与方针,研究提出全县扶贫开发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建议,承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拟定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全县扶贫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三)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扶贫标准,会同相关部门监测全县贫困人口基本情况,确定扶贫对象。指导做好扶贫对象建档立卡、登记造册、贫困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四)协调指导贫困乡村推进雨露计划、产业扶贫工作。协调配合财政、金融部门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的计划管理。认真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和监督监察。

(五)负责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的调研、指导、宣传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全县社会扶贫工作,协调配合国家、省、市、县直各部门开展定点扶贫工作,负责指导社会扶贫网相关信息录入及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全县扶贫领域信访问题接待及处理结果反馈工作。

(八)负责全县贫困退出指标调度、解释工作。

(九)负责国家、省、市“三大平台”的数据动态调整、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县光伏扶贫系统、易地扶贫搬迁系统数据录入、动态调整等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行业部门做好脱贫攻坚项目谋划,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协调制定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十二)负责协调全县行业扶贫工作,调度推动行业部门落实扶贫职责、扶贫任务。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乡村振兴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文字综合、年度工作要点起草、会议记录;负责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宣传、纪检、成效考核、文件收发工作;其他临时交办工作。

(二)法规科:负责扶贫领域的政策研究、宣传、普法、培训;负责扶贫领域信访、行政复议申诉、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负责扶贫领域人大政协调研建议提案、组织拟定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负责督查检查工作;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业务科:负责精准识别与退出、大数据平台、行业扶贫、项目库管理、社会扶贫、扶贫档案管理工作;其他临时交办工作。

(四)人秘科:负责财务、人事、安全生产、后勤保障工作;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乡村振兴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乡村振兴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