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04-02 1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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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秸秆焚烧管控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小麦、水稻、玉米、高粱等农作物收获后,剩余的秆茎、枝叶等,也包括田间杂草、枯枝落叶等。

  二、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在经批准的秸秆限烧区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有序限烧。

  三、涉及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秸秆综合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巡查暗访,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等工作。

  四、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一经发现着火点,按照《吉林省秸秆禁烧量化追责办法》的管理规定处罚和问责。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对一切不听劝阻,肆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各种露天秸秆焚烧污染环境行为,监督举报电话:白城市公安局110、白城市生态环境局1236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