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02-21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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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恢复我县公交车、客运班车、出租车营运的通告(第6号)
  为解决复产复工人员及农民工、学生等出行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路网畅通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9号)要求和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恢复我县公交车、客运班车、出租车营运事宜通告如下:
  一、恢复营运范围及时间
  1.自2月21日零时起,恢复我县城区内公交车营运。城市公交车营运,可采取适当调减站点、延长发车间隔等方式运行,根据客流情况,合理调配运力,降低车厢拥挤度。
  2.客运班车通往外省的暂不恢复营运。其他客运班车自2月21日零时起恢复营运。
  3.自2月21日零时起,全县出租汽车恢复营运(继续实行开通镇城区内营运)。
  二、具体要求
  1.客运、出租、公交企业及从业人员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车辆消毒和通风制度,保证车厢清洁,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驾驶员需经严格筛查合格后,佩戴口罩方可上岗,岗前岗后进行体温检测,如有异常立即停止上岗,并隔离上报。出租汽车应配备防疫消毒用具,驾驶员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的座位和其接触的车内外把手按人次进行消毒,不得拼客;客运班车载客率不得超过50%,车辆后排座位留作疑似症状观察座位,隔排乘坐;公交车乘客必须有序排队,分散间隔乘坐。
  2.客运站实施进站旅客体温测量,实名制售票,采取隔座分散方式安排旅客乘车,开通网上实名制预售票服务。
  3.乘坐人员必须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实名制登记乘车,服从驾驶员及管理人员疏导;严禁未佩戴口罩的乘客上车;严禁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乘客上车;严禁车内吐痰,相互近距离交流,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驾驶员将立即报警,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从事非法营运“黑车”的打击力度。交通运管、公安治安、交巡警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通榆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