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9-10-29 2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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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等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葵花、水稻、高粱、薯类等一切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村民委员会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研究开发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广泛开展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
  五、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禁烧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乡(镇、场)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5年3月10日发布之日起实施,继续遵照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
 

 

 

 

  附:

  秸秆焚烧的危害
  (一)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农作物秸秆中含有氮、磷、钾、碳氢元素及有机硫等。特别是刚收割的秸秆尚未干透,经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及烟尘、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在阳光作用下还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物臭氧等。而且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二)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燃烧秸秆形成大量的烟雾,使能见度大大降低,可见范围降低,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运输。在交通干线两侧和机场附近,这种影响尤为突出。
  (四)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农作物秸秆中不仅含有大量纤维素、木质素,还含有一定数量粗蛋白、粗脂肪、磷、钾等营养成分和许多微量元素。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仅能利用所含钾的40% ,其余氮、磷、有机质和热能则全部损失,而且焚烧秸秆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
  (五)焚烧秸秆所形成的滚滚烟雾、片片焦土,对一个地区的环境形象是最大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