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压力,或为降低企业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一定比例补贴。2018年3月19日,全省就业援助与社保补贴新政策培训班,对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进行详细解读,现就新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1、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2018年1月1日起原国有并轨企业下岗失业人必须先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方可享受补贴政策)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招用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从认定当月起,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二)高校毕业生
1、灵活就业。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小微企业招用。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农村劳动力
1、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需要强调的问题
1、凡未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符合条件均可自愿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包括灵活就业、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安置、自主创业),以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合并累计计算。
2、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或以前年度未提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不得补发。
3、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及认定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80号)执行。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