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8-03-30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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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就业服务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新政策调整的紧急通知
 广大城乡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援助工作,我省全面升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新政策,省人社厅出台《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吉人社办字〔2017〕80号),并于2018年3月19日举办全省“就业援助与社保补贴”政策培训班,对新政策进行详细解读,现就新政策通知如下: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进行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轨改制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

  3.残疾人员。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具备劳动能力残疾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连续缴费24个月不含补缴月数)的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全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请立即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的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经审核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从认定当月起,根据文件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享受相应的政策咨询、岗位援助、精准服务等就业援助措施。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认定当月起,依法依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每年7-12月定期到申请认定的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身份年度审验。未按规定进行审验的,视为自动退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不能再享受任何援助政策。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