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助企纾困、免申即享”服务
营商助企一站通,纾难解因条条达
| 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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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适用范围 | 主管部门 | 申报起止时间 | ||||
|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 | 吉林省 | 企业 | 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 政策依据 | |||||||
| 政策文件 | 政策点 | 操作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第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魏选泽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 ||||||
| 申报条件 | |||||||
| 企业 | |||||||
| 兑现标准 | |||||||
|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 |||||||
| 申报材料 |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材料份数 | 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填写样本 | |
|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材料 | |||||||
|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 |||||||
| 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 |||||||
| 办理流程 | |||||||
| 自行申报 | |||||||
| 办理地址 | |||||||
| 区划名称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址 | |||||
| 吉林省 | 征期之内 | 吉林省电子税务局 | |||||
| 联系部门 | |||||||
| 部门职责 | 部门名称 | 咨询电话 | |||||
| 执行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通榆县税务局 | 0436-4260704 | |||||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220822020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