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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8-10-22   收藏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政发【201815号)和《吉林省2018年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包括玉米、水稻、大豆等农作物秸秆)。 

  二、凡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对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火灾事故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要做好露天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加强巡查,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应用秸秆还田,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和燃料化利用。 

  四、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各种露天秸秆焚烧污染环境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农业局4224713;环保局4240174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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