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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37200
地址: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通环罚字[2018]008号
通榆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7742465304
法人代表(负责人):王庆霞
地址:通榆县开通镇开通大路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壹号公馆小区工程建设项目于2014年5月份开工建设,2015年12月完工,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执法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6 日以《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环罚(听)告字[2018] 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第一项第二小项“法律适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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