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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37200
地址: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白环罚〔2026〕TY009号
负责人:贾学志
身份证号:222403************
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我局于 2026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贾学志于2025年3月在租用位于白城市通榆县南立交桥南长白公路西工业用地,安装建设配套设施包含龙门吊2台、6间活动板房。2026年3月建设1台1蒸吨生物质锅炉、1台2蒸吨生物质锅炉,未在通榆县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经营备案手续。现场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该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5月2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贾学志已开工建设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5月2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贾学志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影像资料(提取时间:2026年5月2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未批先建的生产设备设施建设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21日,提供人:贾学志,证明内容:身份证明)、评估报告(提取时间:2026年6月16日,提供人:贾学志,证明内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6〕TY00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即1201.375元。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金额。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贰元贰角(1922.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或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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