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2025〕TY006号
通榆县金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223166580523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西郊村
法定代表人:贾宝生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市局问题清单后,通过在线污染源监控平台查看,发现在线平台上传数据异常等问题线索,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5日到现场进行检查,查看通榆县金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台账和在线数据,于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6日正常生产运行,期间在线设备数采仪一直处于关闭状态,持续时间9天,未正常上传在线数据,配套的自动监控设备数采仪未同步开启,且未进行相应工况标记,该行为涉嫌未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8月5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榆县金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8月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榆县金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5年8月7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金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金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8月7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金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金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提取时间:2025年8月7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金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金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6日未上传在线监测数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提取时间:2025年8月7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金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金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在线监测数据平台(提取时间:2025年8月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金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6日未上传在线监测数据),运行台账现场照片和视频录像(提取时间:2025年8月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榆县金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的全过程)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5〕TY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
因《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细化该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经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或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元泉 李莹 电 话: 0436-4210018
地 址:吉林省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 邮政编码:137200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