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2024〕TY031号
通榆县瞻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177F362R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瞻榆镇民胜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赵中权
我局于 2024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7日15时06分对吉GH256V东风悦达车辆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尾气检测时,工作人员将采样探头的深度插入不足400mm,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3外观检验、0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应按照GB18285和GB3847进行”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B.4.3.1车辆驱动轮置于测动机滚筒上,将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插入深度至少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上述的规定检测,并出具了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为:220822052408071507110354。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0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瞻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影像资料、《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吉GH256V]》(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瞻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行为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瞻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瞻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生产经营活动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瞻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缴费收据(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瞻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瞻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情况)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已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元整(29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玖拾元整(10029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元泉、李莹 联系电话:0436-4210018
地 址:吉林省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
邮政编码:137200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