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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4-03   收藏
  白环罚字〔2023〕TY010号
  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822MA14XW6U34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发街大通路(老东砖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建伟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发街大通路(老东砖厂东侧),从事混凝土加工、销售、运输。2023年5月开始建设水稳站1套,生产设备分别为粉罐2个,搅拌缸2个,骨料仓5个,控制室1个,生产系统的强电、弱电还未安装、未投产使用,水稳站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3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开工建设情况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3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影像资料(提取时间:2023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未批先建的生产设备)、身份证明(提取时间:2023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评估鉴定报告书(提取时间:2024年2月27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水稳站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3〕TY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捌角肆分(1888.84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或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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