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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2-27   收藏
  白环罚字〔2023〕TY007号
  袁理:
  公民身份号码:500381********7549 
  地址:通榆县新华镇东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对你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6日,经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通榆县新华镇粮库东有一座150t/d烘干塔,烘干塔及场区归自然人袁理所有,7月份对烘干塔进行了重新改造,未办理环评及环保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3〕TY00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本裁量基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64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或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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