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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5-05   收藏

  白环不予罚字〔2022〕TY028号

  名称或姓名:通榆加亿风电塔筒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通榆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17JYQM7H
  法定代表人:刘欢     身份证号:220822********1314
  职务:经理
  电话:159****4888
  通榆加亿风电塔筒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初建设钢结构工业厂房二栋、龙门吊四台,用于生产风电塔筒,至今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单位的行为已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的以下实际情况:1.初次被发现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2.该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已消除,未运行未产生环境影响,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上述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施工期环境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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