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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11-28   收藏
  白环不予罚字〔2022〕TY038号
  华能清能通榆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178T2T8J 
  地址(住址):通榆县良井子畜牧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天录       身份证号:152221********5410
  项目负责人:郝延峰       身份证号:220822********0055
  电     话 :15844096644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取得了通榆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吉林省白城市风电评价上网基地示范项目华能通榆良井子风电场(40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号为通环审字〔2019〕73号。于2021年5月开工建设,其中T046号风电机组因征地原因,未按照环评批复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建设,距离吉林省包拉温都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边界北侧31米处,增加了环境敏感点,该公司风电机组建设地点发生了重大变动,其行为已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批建不符)。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白环发〔2020〕106号)中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三条。鉴于你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现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已自行实施停止建设,未投入生产,属于初次违法。鉴于你单位的以下实际情况:1.初次被发现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2.属于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3.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且该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已消除,未运行未产生环境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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