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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11-28   收藏
  白环不予罚字〔2022〕TY018号
  安华吉林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696111525R
  地址: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繁荣北街(建行门市楼)
  项目负责人:孙宝昌
  2022年8月9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在吉林通榆新华东B49.5MW风电场工程中220KV升压站辐射部分未办理环评批复,已涉嫌实施了“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等文件要求,鉴于你单位的以下实际情况:1.初次被发现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2.属于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3.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且该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已消除,未运行未产生环境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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