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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07-12   收藏

  白环罚字〔2021〕TY012号

  名称或姓名:吉林省众邦沥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碧水东城27号楼6号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0Y61FQ1M
  法定代表人: 李建录    
  电话:15506084139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吉林省众邦沥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建设沥青搅拌站,至今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单位的行为已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1〕TY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结合《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三项第一条违法情形细化标准对违法情节一般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伍拾元整(¥:39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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