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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06-28   收藏
  白环罚字〔2021〕TY004号
  通榆县康乐供热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吉林省通榆县繁荣街文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0819032943
  法定代表人:索占全    职务:经理
  电话:15943642588
  我局于2021 年3月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1年9月通榆县康乐供热有限公司在原通榆县中医院院内,建设一台10吨燃煤锅炉,用于小区及商超供热;一台4吨燃煤锅炉,用于商超中央空调制冷,于2012年11月投入使用至今。2018年11月安装建设了脱硫脱硝塔等污染防治设施,该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你单位的行为已涉嫌实施了“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 2021年 5月 25 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听)告字〔2021〕TY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00元)。对现场负责人处以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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