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高辉,男,身份证号码:220421********0039,安庆贺,男,身份证号码:220421********4710,联系方式:139****5659。我局于2020年11月18日对你们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通环罚字[2020]023号)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00元)与(白通环罚字[2020]024号)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00元)的行政处罚。
你们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通环罚字[2020]023号)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00元)与(白通环罚字[2020]024号)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00元)确定的义务。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白通环催字[2021]003号、白通环催字[2021]004号,现特公告送达此《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白通环催字[2021]003号、白通环催字[2021]00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通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
2021年5月20日